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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地起价还威胁他人,服装厂老板被判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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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加工合同,定好加工价格,却在加工期间以各种理由威胁提高加工费。日前,石狮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,一男子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

据了解,刘某系瑞金某服装公司的负责人,常在石狮一带做生意。2017年12月,刘某在章某的介绍下,认识了石狮某服饰公司的总经理陈某,并洽谈服装加工合作。2018年2月25日,双方在石狮签订服装加工合同,约定以每件24元的价格加工棉服11988件。双方还约定,陈某的公司提供原材料,刘某负责加工,并于同年4月15日交货。

“我自己加工了4000多件,又找了3家工厂来代为加工。”据刘某陈述,他给加工厂的价格为每件24元。在加工期间,刘某发现原加工费过低,遂与陈某协商,后陈某同意将加工费增至每件26元。同年4月间,刘某交付4460件棉服,陈某支付给刘某加工费7万元。

在同年5月间,剩余服装全部加工完成后,刘某却拒不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。刘某说,随着加工成本的增加,再加上介绍人章某欠他一些钱要不回来,他很生气就迁怒于陈某的公司。刘某要求陈某以35元的价格支付加工费,并向其索要额外加工款共计107892元,但陈某不同意。刘某就以各种理由多次威胁陈某,陈某无奈之下,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2018年7月28日,刘某在江西瑞金火车站被抓获。同年8月2日,刘某妻子以每件26元的价格与石狮某服饰公司履行合同,交付剩余的棉服7516件。经结算,石狮某服饰公司支付加工费余款232379元。

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要挟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被告人刘某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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